上海海事大学女大学生协会章程(2011)

发布时间:2011-03-21浏览次数: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上海海事大学女大学生协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前提下,接受上海海事大学妇委会的指导、监督,以提升女生自信自立为目的,以丰富的内在知识为依托,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维护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塑造健康清新的女大学生形象。

第三条  工作和任务:

(1) 引导女大学生,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2) 团结动员女大学生,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3) 组织相关活动,并代表女大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建设;

(4) 加强与各界协调、联系,为女大学生办实事。

 

第二章   理事会

理事会是女大学生协会的领导决策机构,也是执行机构,接受妇委会指导,对协会的日常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机构设置

理事会由12名理事组成,包括正理事1人、副理事2人以及3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由一名正部长和两名副部长组成。具体见下:

  会长兼理事长         1

  副会长兼副理事长      2

  秘书部             3

  外联部             3

  宣传部             3

第五条  理事会人员分工

(1)   理事长

统筹各部门工作,确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参与活动的策划;与妇委会领导保持交流,确定工作目标。

(2)   副理事长

协助理事长工作,管理监督协会日常事务。

(3) 秘书部

负责协会历次活动及会议的文案记录、各理事个人档案的建立、办公室管理、学期计划的编制、协会各项资料的整理及完善,保证活动全程文件完备。

(4) 外联部

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策划和执行;代表女协对外联系,积极拓宽院、校交流以及组织各类商业赞助活动,向外展示女协真我风采,努力提高本协会知名度

(5) 宣传部

负责活动前期的宣传,推介,活动中的布景、拍摄,活动后的视频制作以及协会艺术文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干事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会员有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力;

(3) 会员有权监督工作人员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

(4) 会员可以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5) 会员有权按协会章程提出离职。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

(2) 会员有义务支持、参与、监督协会工作;

(3) 发现协会内存在不遵守章程的人或事,会员有义务进行检举;

(4) 会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协会的公共物品。

 

第四章   组织运行

第九条  组织设置

1、协会下设秘书部、外联部、宣传部,由各部部长直接负责。

 2、职责:

各部具体分工会员职责,保证分工合理,使得协会正常有序地开展活动。

1    接受直属部长安排,创新活泼地完成任务;

2    各部内部、部门之间要团结友爱,共同合作完成任务;

3    按时参加会议,尽量不要缺席。如确实无法参加,须请假;

4    如要退出组织,需提前申请。待交接完成后,正式离职。

第十条  管理模式

协会采取部长直接负责制,由部长直接负责会员考勤、工作状况记录及合作情况。协会实行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严明的工作纪律,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高效的运作方,因此会定时公示考勤表。

第十一条  管理条例

1 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工作人员需热爱本工作,有精力与时间

投入到工作中;

2 各部工作人员以投票选举方式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3 由于个人原因未满任期而离职者,需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4    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应接受批评,

并解除职务;

5 严禁以协会之名为个人谋利,或追求其他非正常目的;

6    每学期选出2名对协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优秀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奖励;

7 连续2次获得优秀工作人员称号者可自动连任原职;

8 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员大会,向会员通报工作,听取会员意见。

第十二条          活动程序

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

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活动举办前必须有详细策划书并写出可行性报告。经妇委会通过后,具体开会讨论执行。任务明确后,应尽快落实,并随时向会长汇报。任务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暂且执行,如有修改需通过理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协会的全体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上海海事大学女大学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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