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优秀青年女教师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6-01浏览次数:948

第一章 

第一条上海海事大学优秀青年女教师联谊会是上海海事大学妇女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鼓励和带领优秀女青年教师,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上海海事大学的改革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联系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友谊。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我校女青年教师的状况,反映青年教师的呼声和要求,维护她们的特殊合法权益,为青年女教师工作、学习、生活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交流经验,促进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的交叉、渗透与交流,开阔视野,不断提高教学与科研的水平。

(四)关心女大学生的成长,辅导、帮助她们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积极推进教书育人工作的开展。

(五)接受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联谊会的指导。

第三章 

第四条 42 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科级及科级以上职级或取得校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优秀青年女教师,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由所在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本会。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有权申请退出本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时缴纳会费;

3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六条若换届时会员年满45周岁,自动退出本会。

第四章 

第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执行本会工作的情况;

(三)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工作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四)审批新会员入会;

(五)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校妇女委员会、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推荐。理事会成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若干。

第五章 

第十二条校妇委会、工会每年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四条本会接受学校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和管理由理事会根据工作计划具体负责。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上海海事大学优秀女青年教师联谊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